延长劳动者试用期属于违法行为。
试用期是指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是否合格进行考核,劳动者对用人单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进行考核的期限,期限内双方对解除劳动合同无严格限制。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即便延长试用期是双方协商,且没有达到法定最高限,也属于“第二次约定试用期”,应认定为无效。
律师补充:
试用期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内容,它本身就是当事人双方合意的产物,因此,试用期过后,当事人任何一方均没有单方决定延长试用期的权利,只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试用期内未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过后,单位若再以未通过考评为由要求延长试用期,或行使试用期中的任意解除合同权便没有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内,劳动者表现良好,可以缩短试用期,劳动者直接转为正式员工,便不再适用试用期的规定。但试用期不能延长,即使经过劳动者同意的延长,也属于违法行为,应当受到惩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三条【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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