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因委托人不当处置其权益导致受托人的应得利益无法实现的,有权机构可不经受托人同意而直接代之行使代理人对相对人的相关权利,但此项权利如明确专属委托人为其所有者则不在此例。
在行使代理权时,专属代理人的责任仅限于被代理人的已到期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