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的举证责任倒置,是指由被告的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在劳动争议中,“谁主张,谁提供证据”一般都是实行的。但是,由于雇主的解雇、退市、解雇、终止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工人的工作年限和其他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作出解雇、除名、开除等决定,发生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6条也作了同样的规定,该规定于4月1日生效,2002年
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确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以下凭证(I)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员工工资分配名册)和社会保险费支付记录可参考工作卡,服务卡和其他能够证明雇主发给工人身份的文件(3)招聘记录,如登记表和劳工填写的登记表(IV)考勤记录(V)其他工人的证词,etc
雇主应承担第(I)、(III)和(IV)项中相关凭证的举证责任
这是因为此类证据材料在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政策中对雇主是强制性的,工人通常无法获得。如果双方之间的争议涉及这些材料,可要求雇主承担举证责任。在这方面,雇主必须提供。如果拒绝提供,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可以推定员工的索赔是成立的
“举证责任倒置”充分体现了《劳动法》中优先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基本理念,为了防止企业和员工在信息来源和经济实力上的巨大差异造成的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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