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购房者欲选择退房选项,买卖双方可通过协议、裁决或仲裁途径,实现解除合同、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失效等事项从而达到退房的目的,相应的操作流程如下:
(一)购房者需首先发出退房通知书。若购房者有意愿提出退房请求,则可采用挂号信、传真或电话等方式向开发商传达;
(二)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在此过程中,开发商应全额退还购房者已支付的所有房款,同时负责处理购房者与贷款银行之间解除或终止合同的所有相关手续;
(三)开发商需及时退还房款。在购房者发出退房通知之后,开发商有义务将全部购房款项归还给购房者,并确保完成向公积金管理机构或贷款银行的还款手续。
(一)首先,购房者应尝试与开发商进行协商,如协商无果,方可考虑采取法律手段。若符合合同所规定的退房条件,建议优先与开发商协商解决,以避免不必要的诉讼费用支出;
(二)若因开发商违约导致退房,且双方在合同中已明确约定违约金事宜,则开发商应依照约定予以赔偿;
(三)对于首付款以及月供利息部分,均有权获得赔偿。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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