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官怎么听录音证据
1、合法的录音资料属于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呈现在法庭之上,视听资料作为证据形式之一,是被法律认可的证据形式。法官听录音证据时应当注意与案件有关的信息,辨别真伪,对于不具有相关性的录音,不作为证据使用。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的原因是是什么
法院不采纳录音证据的原因如下:
1、侵犯了他人隐私权,手段不合法,证据必须要有合法性,录音证据当然也不能例外,侵犯他人隐私,是法定的排除事由,正常情况下,面对面谈话录音或者通话录音中,不要出现涉及他人隐私的话语,切记不能采取窃听手段;
2、录音证据不完整,经过了剪辑和截取,录音证据要保持完整性,不能擅自剪辑和截取,避免法官误认为己方断章取义,歪曲事实,办案中发现,有的当事人自作聪明从长录音中进行了截取,究其原因,说了为了突出重点,这是很大的一个误区;
3、类似于吵架情形,双方出现过激言语,吵架时,陈述的事实极有可能不是真实情况,如果准备收集录音证据,要尽量做到心平气和,不要与对方发生言语冲突;
4、原始录音删除或者原始载体损毁,用于录音的设备,要保存好,即使已经把录音拷贝了出来,也不要在原始载体上删除,证据都是看原件的,拷贝版本的实质是复制品。
女模告摄影师迷奸性侵法官听录音判其败诉
据台湾东森电视台网站报道,台北市一名曾被某大网站票选为桌历正妹的外拍女模,去年泣诉被网上认识的张姓摄影师迷奸性侵,但法院调阅双方对话纪录,发现当天完事后女模还有说有笑,怀疑是女模爱上张男,献身却等不到对方说喜欢,恼羞成怒反告性侵,日前宣判张男无罪。
检警调查,现年24岁的吴姓女子达达(化名),拥有修长美腿好身材,在网上小有名气,私下常接外拍工作兼差。去年4月,网上认识一名业余的摄影宅,双方聊了一阵子后觉得很合拍,遂约定7月至台北市大安区丹迪旅店外拍。
达达供称,当天拍摄作业告一段落后,张男忽然从背后抱她,她因喝酒加上害怕关系不敢反抗,惨遭摄影师压制脱衣性侵,后在友人陪同下前往台大医院验伤报警,并提供她与色狼的谈判纪录等资料做为证据。
但法官观看旅馆和附近店家监视器画面,发现原告宣称自己被性侵,却与被告一起走出丹迪,并在男方陪同下到捷运站搭车;另外,根据手机讯息,达达在上警局前一刻,人在医院验伤同时仍与张男聊得很开心,甜蜜地连叫对方3次坏蛋,反应不似性侵被害人,法官直觉事有蹊跷。
后来法官又听双方对话录音,达达在里面承认张男没有硬上。法官认为,达达明显是与张男合意性交,但她主观认知如果不是男女朋友,做爱就算强奸,因无任何证据可支持被性侵说法,当庭判张男无罪。判决出来没多久,达达就把自己的个人社交网站账号、无名资料通通删除,记者目前无法联络到本人询问她对此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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