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证和物证是两种在形式上表现为物体的证据,但在本质上存在明显区别。书证是记载和反映具有某种思想或者行为内容的物体,而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形状、大小、规格、质量等证明案件的物体,它并不具有思想内容。特定形式的书证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定形式和完成一定的法定手续才具有效力,而物证则没有这样的特殊要求。书证一般都有制作主体,能反映制作人的思想或者主观动因,而作为物证的物体则不具有这种特征。在特定情况下,同一物品既可以作书证,又可以作物证。因此,书证和物证在形式上相同,但在本质上存在明显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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