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资料的物质依赖性
时间:2023-06-06 08:53:04 33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视听资料是一种借助于有形物质而存在的无形物质,它所包含的是具有一定的思想、行为内容,反映物质形态、本质和特征,对某种未知现象进行科学分析所显现的科学数据。这就是说,表现为声音、图像、数据和信息等的视听资料是以声、光、电、磁以及其他粒子等媒体形式存在的。要将这些通过人们自己的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无形物质原声、原貌地保存下来,必须运用现代化的科学技术手段,进行一系列的能量转换,使之固定或者储存在有形物质中。如果没有这些有形物质作为依托,可以供人视、听的信息资料就会转瞬即逝,而无法捕捉。可见,视听资料必须借助于特定的仪器、设备并运用其特殊功能才能形成。此外,审查、鉴定视听资料的真伪,以及运用视听资料,也要靠专门的精密仪器设备才能进行。

司法实践证明,诉讼活动中使用最为普遍的是物证,它是以具有一定形状、数量、质量、属性的物质实体或痕迹为表现特征的,并且大多可凭肉眼对这些特征直接分析判断,并能够出示原物于法庭以辨认确证,而无需借助于特殊的高科技显现手段。同时,被人广泛使用的书证,虽然是将具有一定思想内容的文字、图画、标志记录在纸张、器皿、建筑物等物体上,但是,文字、图画本身并不是物质,它只是人们为交流思想而约定俗成的符号,所以它们与视听资料这类无形物质来说是有本质区别的。此外,在某些情况下,书证记载的内容,可能同视听资料所包含的思想完全相同,但是,前者是行为人主观思维活动的意识产物,而后者则是技术设备进行机械活动的客观结果。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视听资料的收集、制作、审查、鉴定和运用都有赖于高精尖科学技术设备,这种物质依赖性是其他证据所不具有的。

依据指引: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1990年3月3日)

第十一条港务监督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及时进行调查。调查应客观、全面,不受事故当事人提供材料的限制。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港务监督有权:

(一)询问有关人员:

(二)要求被调查人员提供书面材料和证明:

(三)要求有关当事人提供航海日志、轮机日志、车钟记录、报务日志、航向记录、海图、船舶资料、航行设备仪器的性能以及其他必要的原始文书资料:

(四)检查船舶、设施及有关设备的证书、人员证书和核实事故发生前船舶的适航状态、设施的技术状态:

(五)检查船舶、设施及其货物的损害情况和人员伤亡情况;

(六)勘查事故现场,搜集有关物证。港务监督在调查中,可以使用录音、照相、设备,并可采取法律允许的其他调查手段。

录相等依据指引:②《关于检察机关侦查工作贯彻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1996年12月31日)三、关于依法收集和运用视昕资料证据1.视听资料是指以图像和声音形式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包括与案件事实、犯罪嫌疑人以及犯罪嫌疑人实施反侦查行为有关的录音、录像,照片、胶片、声卡、视盘、电子计算机内存信息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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