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时间:2023-10-07 00:24:48 12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证据中的视听资料与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资料和电子证据的区分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视听证据的认定规则

1.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

(1)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2)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3)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2.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3.视听资料的证明力

证据存在某些瑕疵和弱点,不能作为单独定案事实的依据,必须依靠其他证据的佐证,补强证据价值,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其真实性存在瑕疵,但也不能因此就全部否认其作为证据的证明能力和证明力,而要通过全部证据的综合审定,补强视听资料的证明力,以求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实现实体正义。在视听资料为单一证据的情况下,有必要提示当事人提供其他证据佐证。

三、视听材料证据的特点

与其他证据一样,视听材料证据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都有客观性、关联性等共同属性,但它作为科学技术发展并运用到药监实践的产物,又具有不同于其他种类证据的特点,具有“望之有形、听之有声、查之有据”的特殊功能,客观、准确、形象、科学,集书证、物证之优点于一体,有助于客观、公正地了解案情。其主要特点是:

1.直接、逼真。视听材料可以将当时的声音、图象、当事人的动作、表情及现场环境等如实记录,其内容丰富全面,使人感到如临其境、如见其人、如闻其声,是比较科学的记录方法之一。还可以反复使用,对问题性质的认定和评价更加准确。

2.稳定。与证人证言等容易受主客观因素影响发生变化相比,视听材料证据反映的内容可以长期保持不变。如照片、录像带、录音和计算机储存的资料容量大、体积小、重量轻、便于保存,只要保存好磁带、拷贝、数据不致变形、变质,就可以反复使用,多年后仍可重现,具有较长时间的稳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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