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什么特点和作用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
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存在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二、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什么区别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具有以下区别:
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来源和形式都不同。视听资料是指通过录音、录像等技术手段形成的证据,而电子数据则是指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生成、存储或传输的数据。
2.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客观性和可靠性也存在差异。视听资料具有直观性和可重复性,相对而言更为可靠;而电子数据则可能存在被篡改、伪造或变造的风险。
3.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收集和使用方式也有所不同。
视听资料通常需要专门的设备和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和保全,而电子数据的收集则需要对相关电子设备或网络进行调查和取证。
4.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法律效益也存在差异。在合法的前提下,视听资料具有法律效力;而电子数据则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才能被采纳为证据。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被伪造怎么办
起诉对方伪造证据,首先应该提交起诉状,然后收集伪造的证据上交,人民法院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判决处罚。伪造证据,就是故意制造虚假的证据材料的行为;包括模仿真实证据而制造假证据,或者凭空捏造虚假的证据,以及对真实证据加以变更改造,使其失却或减弱证明作用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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