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
视听证据和电子数据的区别在于视听资料是以模拟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而电子数据是以数字信号的方式在介质上进行存储的数据。
视听资料应限定于以模拟录音录像设备如磁带录像机、磁带录音机、胶卷相机等设备形成的数据。电子数据则更强调数据的记录方式,是指以电子方式记录的数据。
二、电子证据的审查内容
1.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由二名以上侦查人员进行,取证方法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
2.收集、提取电子数据,是否附有笔录、清单,并经侦查人员、电子数据持有人(提供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持有人(提供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是否注明原因;对电子数据的类别、文件格式等是否注明清楚;
3.是否依照有关规定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是否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4.电子数据检查是否将电子数据存储介质通过写保护设备接入到检查设备;有条件的,是否制作电子数据备份,并对备份进行检查;无法制作备份且无法使用写保护设备的,是否附有录像。
三、电子证据收集程序
电子证据的收集必须由国家司法机关认可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而非任何人员都可进行。
1.是严格依法进行各种电子证据的提取收集。
2.是深入细致地查找线索,全面客观调查取证。
3.是积极利用证人、犯罪嫌疑人配合协作取证。四是利用科学方法,做好证据固定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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