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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可以作为开庭证据吗

2022-04-15 11,117人已浏览
  • 张神兵律师

    张神兵律师合伙人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擅长:刑事辩护、民事诉讼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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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分析
大家好,我是110咨询网的特约律师张神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证据种类包括:视听资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规定,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也就是说,录音可以作为开庭的证据,但如果仅仅只有录音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辅助的,或者该录音是复制品,没有原件查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该录音复制品真实有效的,或者该录音是通过不合法的手段获取的,或者录音内容经过修改、篡改的,那么以上这些有瑕疵的录音都不能在法庭上作为有效有力的证据。只有真实有效,合法录制的原件录音或者有证据证明录音复制品与原件一致的录音证据才能作为开庭证据,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种类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九)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十七条 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 (一)证据是否为原件、原物,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二)证据与本案事实是否相关; (三)证据的形式、来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四)证据的内容是否真实; (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十条规定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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