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理条件(范围)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自招用之日起30日内。
用人单位续用流动人员,自续用之日起30日内;辞退流动人员,自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15日内。
属于流动人员的劳动者在本市已办理暂住登记。
二、需要提供的资料
(一)未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
1、填妥《广州市劳动用工单位资料登记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复印件;
3、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副本或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营业执照副本的原件、复印件。
(二)已办理用工主体资格登记的用人单位,提交以下资料办理用工备案:
1、劳动者身份证复印件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2、经劳动者签名和用人单位盖章的《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电子版及其打印简化版一式三份;
3、招用流动人员,需提供流动人员在本市暂住证明和有效的计划生育证明复印件。
说明:(1)劳动者未办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由用人单位办理用工备案的同时,向受理的就业服务机构申领:劳动者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小一寸彩照一张。(2)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证照原件核录后退还。(3)填报表格的电子版格式可从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网下载(网址:www.gzlss.gov.cn或gzsc.gzlm.net)。
三、办理时限
(一)即时办理。
(二)人数较多、无法即时办结的,与用人单位约定办结时间。
(三)新领《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四、收费标准
不收费。
五、办理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五)《广东省流动人员劳动就业管理条例》
(六)《广东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就业和失业登记管理的试行办法》
(七)《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
六、领件须知
请到原受理窗口领取如下办理结果,并仔细检查、核对有关材料:
(一)《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打印简化版两份;
(二)《广东省就业失业手册》;
(三)招用流动人员的单位领取《广州市招用流动人员备案情况表》一份。
七、受理部门
(一)受理招用所有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市内任一区(县级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
2、用人单位经营所在地街(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
(二)分类受理招用不同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
1、受理招用本市户籍劳动者用工备案的部门:广州市劳动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广州市东华南路148号)或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综合服务大厅二楼1号窗(梅东路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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