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无权处分的情况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应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的情况下,买卖或赠与合同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善意的情况下,无权处分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待处分物已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回归权利人,但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在单一时间完成任务,不回归权利人,而是回归买受人所有权利人。因此,损失只能通过以下途径得到补偿。处分人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应当按照第五十一条的规定,买卖合同无效,不能请求买受人支付价款。权利人正在向处分人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有人认为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买受人主张不当得利的返还和不当得利。当返还未消除权利人损失时,权利人有权基于侵权行为法主张损害赔偿。这里的侵权行为是一般侵权权人的举证责任。第三,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的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经支付的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取得分物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因此仍有损失的,根据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这意味着侵权行为也是一般侵权权利人的责任。
无权处分的效力如何
无权处分的行为是无效的,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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