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
时间:2023-04-02 14:01:46 24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在无权处分情形下,赠与合同的效力分三种情形:

1、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尚未交付,买受人未支付价款场合,买卖或赠与合同等无效,在买受人或受赠人等善意的情况下,由无权处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时,赠与合同无效,在我国法律承认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的框架下,处分物的所有权又复归权利人。但在买卖合同场合,买受人未支付价款且为善意时,处分物并不复归权利人,而是归买受人所有。

3、无权处分,权利人拒绝追认,在处分物已经交付,买受人已支付价款时,买受人因其善意而取得处分物的所有权,权利人只能向处分人主张不当得利返还。如此时仍有损失的,再基于侵权行为法向处分人主张损害赔偿。

一、无权处分合同可以解除吗

只要合同符合《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即便是无权处分人与善意第三人签订的买卖合同也是有效的,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七条的规定,因出卖人未取得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的,买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或者限制转让的标的物,依照其规定。

二、无权处分对于合同效力有没有影响

一般无权处分影响合同效力,对于无权处分合同如果没有经过权利人追认的,则会导致合同无效。

但是如果是无权处分的买卖合同,则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出卖人因为没有处分权导致买卖标的的所有权无法转移的,则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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