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没有支付经济补偿或者没有履行合法程序,劳动者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可以认定该用人单位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的违法解除的情形,应该支付赔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支付2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情形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中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个月本人工资;
3、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并且没有提前1个月书面通知劳动者的,除了支付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多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
4、如果劳动者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况,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经济补偿,也不需要提前通知劳动者;但是,这需要用人单位举证并且书面通知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单位能辞退我吗?
我是一家纺织公司的业务骨干,我2006年6月进入公司后,就签了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在公司工作几年来,我的业务也是得心应手,由于我的客户基本稳定,我的工作量也相应少了很多。
前几天我的一个哥们儿开了个公司,也希望我能入股,我想先利用业余时间或工作不忙时抽空去帮忙,本职工作这边我也不想丢。因为公司和我签了无固定期合同,是铁饭碗,即便领导发现我工作时间开溜,只要我不影响业务,单位就不能辞退我,是这样吗?
茹是说法:
你这样理解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不对的。
你利用业余时间去帮忙,实际上是一种兼职行为,更何况你在工作时间内开溜又是一种旷工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由此可以看出,你的经常开溜如果达到你单位规定的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或者你的兼职行为经你单位提出,且你拒不改正的,你单位可以根据此两种情形中的一种,均可以与你解除劳动合同。
可见,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与解除和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完全一样的,并无根本区别。
因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绝不意味着永久员工,更不是铁饭碗。劝你不要投机取巧,反而丢了自己的本职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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