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罪与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罪的界限。三者都是破坏公共秩序的犯罪,但存在明显区别。首先,犯罪动机不同。寻衅滋事罪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后二者的犯罪动机是为了实现个人的某种不合理要求,用聚众闹事的形式,扰乱机关、团体、单位的正常秩序,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交通秩序,对有关单位、机关、团体乃至政府施加压力。其次,犯罪形式不同。寻衅滋事罪不要求聚众,后二者必须是三人以上以聚众形式出现。再次,客观方面不同。寻衅滋事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后二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冲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或者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最后,犯罪主体不同。寻衅滋事罪的所有参与者都要以本罪追究刑事责任;后两者只追究首要分子的刑事责任。
(2)本罪与敲诈勒索罪的界限。两者的区别在于:寻衅滋事罪往往是当面地、直接了当地进行。敲诈勒索行为人索取财物是主要目的。因此他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常常以间接的或当面暗示的方法进行,往往采取隐秘的方法,持着不愿让人觉察的态度。
(3)本罪与抢劫罪的界限。首先,两者在主观特征上不同。本罪是以满足耍威风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为动因,以破坏社会秩序为目的;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犯罪动机多种多样。其次,两者在客观上不同。本罪表现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行为;抢劫罪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行为。最后,两者在客体上不同。寻衅滋事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抢劫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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