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童工范围的,不属于童工范围。
除国家规定的艺术、体育、特种工艺单位允许招收的未满16周岁的青年和儿童外,下列青年和不满16周岁的儿童不属于童工范围:(一)参加学校组织的家庭劳动和勤工俭学的;(二)利用寒暑假从事不损害身心健康的辅助劳动的;(三)不具备实施中小学义务教育条件,未被初中录取,年满13周岁的,从事不损害身心健康,每日不超过6小时的辅助劳动。
第(1)项和第(3)项中所谓的辅助劳动,是指体力劳动强度小、没有劳动水平、没有定额的劳动。严格控制使用范围、行业和岗位,具体办法由县级以上地方劳动行政部门规定。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用人单位禁止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二是《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二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不得招收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向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16岁以下未成年人创业和从事个体经营活动。”三是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条例》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以每名童工每月5000元的罚款;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从重处罚按《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处罚,或按每个使用儿童每月5000元的罚款标准处罚。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还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给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交通、食宿等一切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四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非法用工单位人员伤亡一次性补偿办法》,将使用童工列为非法用工,并规定:“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残疾、死亡的童工,必须由用人单位依法处理本办法规定,对残疾、死亡职工的近亲属、残疾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亲属,给予一次性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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