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何劳动法律关系会产生变更和消灭
时间:2023-07-06 08:21:54 20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是通过劳动法律事实引起的。劳动法律事实分为行为和事件两种,引起劳动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劳动法律事实并不相同。劳动法律关系的产生,是指劳动者同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明确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形成劳动法律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法行为。

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一、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是什么

1、劳动关系是劳动法律关系产生的基础,劳动法律关系则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反映。劳动法律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是劳动关系在法律上的体现,是劳动关系为劳动法律规范调整的结果。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二、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哪些条件

构成劳动关系须满足以下条件:

1、主体。指参加劳动法律关系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包括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劳动者,外国人、无国籍人要成为我国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符合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关于劳动能力的规定。作为劳动关系主体的用人单位,主要指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2、客体。指劳动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主要包括物和行为。物是指能够满足人们生活需要,可以为人类所控制,具有一定经济价值的物质实体;

3、行为。主要指劳动行为和劳动管理行为。内容指劳动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和承担的劳动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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