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了物权取得、变更和消灭的一般方式,由此可以看出,除国家外,其他人(法人、集体组织、自然人等)享有不动产物权应当进行登记,形成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产生物权效力。当然,不动产物权登记生效原则并不是绝对的,亦有例外条款。
不动产登记生效的例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例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等。《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条【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和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第三百三十五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登记】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为用益物权,由上述法条可知,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的是登记对抗主义,其物权生效以合同生效为要件,不要求必须进行物权登记。
全文427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