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二)善意取得。(三)继承、遗赠。(四)赔偿、补偿。(五)判决、裁决。(六)划拨。(七)时效。(八)生产。(九)先占。(十)添附。(十一)收归。(十二)征收。(十三)没收。(十四)罚款。
物权取得的分类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
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
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
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
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
原始取得方式包括:
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
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
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
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
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
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主张权利的时效是3年。
如果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权利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一十三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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