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即发生效力。继承开始的时间即为继承人取得物权的时间,不以登记或者交付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而是在继承开始时,继承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物权。那么,就继承人取得物权而言,继承人为一人的,由该继承人单独继承,取得遗产的单独所有权;继承人为多人的,多个继承人共同继承,在遗产分割前,遗产归各继承人共有。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正确还是错误
我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故这一句是正确的。这是民法典物权编的规定,该物权不以未登记或交付而否认其效力,物权变动的状态已经明确,明确为继承人所有。其他继承人或相关权利人不能以该物权未经登记或交付而提出异议。因为如果要求物权的取得自登记或交付时才能生效,那么本利手续往往需要一定的时间,势必导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不动产登记或者动产交付前,遗产处于无主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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