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物权取得是什么意思?
物权的取得可细分为不动产物权的取得、动产物权的取得、用益物权的取得。能够取得不动产物权、动产物权、用益物权的法律事实主要有以下行为和事实:(一)合同。(二)善意取得。(三)继承、遗赠。(四)赔偿、补偿。(五)判决、裁决。(六)划拨。(七)时效。(八)生产。(九)先占。(十)添附。(十一)收归。(十二)征收。(十三)没收。(十四)罚款。物权取得的分类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2、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查看原文
2物权取得的条件
一、物权取得的条件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劳动生产、先占、孳息、添附、善意取得、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等。现介绍其中主要的几种取得方式:1、先占先占指因事实行为而取得动产所有权。构成先占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须为无主物。抛弃物属于无主物,但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不是无主物。遗失物、漂流物等亦不属于无主物。(2)标的物须非法律禁止占有的物。(3)须有依所有意思占有标的物的行为。2、拾得遗失物遗失物,是指他人不慎丧失占有的动产。拾得遗失物指发现他人遗失物而予以占有的法律事实。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作为拾得人首先应当在20日内通知权利人或交给有关部门处理。另外,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二、物权的内容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2)物权的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三、物权的...查看原文
3物权的取得方法
一、物权的取得方法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二、物权变动的构成要件物权变动要件是公示。依物权公示原则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需要公示,公示乃是物权变动的法律标志,公示方式依动产或不动产物权的变动而有所不同。1、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交付交付有现实交付与交付替代两种形态。现实交付:指的是将物直接交由对方占有。交付替代:包括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以及占有改定。2、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式:登记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三、物权变动原则1、公示原则指物权的变动须以法定的公示方式进行才能发生相应法律效果的原则,物权具有绝对排他的效力,其变动须有足由外部可以辨认的表征...查看原文
4物权取得的分类
一、物权取得的分类(一)原始取得原始取得的含义是取得权利时不根据原所有权人的意思或原来客体物上根本就不存在所有权,在特定法律事实发生时只依法律规定即可取得所有权。原始取得的前提是客体物之上不存在所有权;这也就意眯着所有权的取得不需要与任何人相关,而仅依取得人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的行为即可。所以一般而言,基于事实行为而取得的物权,即属于物权的原始取得。在原始取得的物权上不存在他人的意志关系,或者说是该物权不因他人的意志关系而受影响。原始取得方式包括:劳动和生产、先占、发现、拾得、时效取得、善意取得、添附、加工、孳息等。(二)继受取得继受取得也称派生取得或传来取得,它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权利而取得物权。从取得人角度是取得权利,从相对人角度则是权利的丧失,故对照原始的绝对取得继受取得又称相对取得。在继受取得中,物权权利是从他人那里移转而来,主要是原所有权人对其所有物处分行为的结果。一般而而,基于法律行为的取得大都属于继受取得。依继受的方法不同,继受取得又分为移转取得和设定取得。二、物权的几种取得方式物权取得,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类型的物权的取得。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又可...查看原文
5准物权取得和保护
一、国家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准物权授予权利人:矿山、森林、道路、水面、野生动物在我国均属国家所有,依据用益物权的统一规则,国家应当通过与权利人直接订立合同的方式将采矿、伐木、狩猎等准物权授予权利人。取得准物权的合同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合同,受民法的约束,双方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在合同中规定。特别应当指出的是,除非在取得准物权的合同中约定该准物权的存续期间仅及于当事人的终生,准物权可以被继承。二、准物权有一定的期限:用益物权都是有期限的,但是对有期不应抱有狭义理解。例如永佃权为永久设立的用益物权,因此有观点据此质疑用益物权的有期性。但是,永佃权必须以契约方式确立、必须支付对价以维持期限、某些法律制度还规定永佃权必须在契约中表现为一定期限但可以更新,因此,永佃权的永久和所有权的永久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对准物权的有期性应理解为准物权受到存续期间的限制。我国目前的准物权是将国家通过行政法规所设定的期间规则(例如关于审验、费用、特定行为的规则)和具体的准物权证书所载明的存续期间相结合来判断准物权的期限。准物权取得合同化后,期限和维持期限的条件均应在合同中载明,不应当再出现用所谓年审、换证等理由...查看原文
6遗失物的取得所有权有哪些规定?
一、遗失物的取得所有权有哪些规定?《民法典》对遗失物拾得制度作出了较为全面、具体的规定:(一)关于拾得人的义务和权利1、拾得人的义务:(1)通知义务。即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遗失物。(2)保管义务。即拾得人在将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3)送交义务。即拾得人若不愿履行通知义务,则应当将遗失物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4)返还遗失物义务。即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对权利人负有返还义务。2、拾得人的权利。(1)费用偿还请求权。即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2)意定报酬请求权。即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拾得人有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报酬给付义务。(3)拾得人的遗失物留置权。即权利人支付必要费用和意定报酬的义务与拾得人返还遗失物的义务应当同时履行,若权利人不支付必要费用和报酬,拾得人有权留置遗失物。(二)关于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1、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承担主体。拾得人和有关部门均可成为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主体。2、遗失物灭失、毁损的民事责任的发生事由。拾得人和有关部门仅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查看原文
7善意取得物权类型
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原因,如买卖\互易\赠与\遗赠以及通过物的所有人与其他人的设定行为为他人设定抵押权\质权等他物权。2、由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而取得物权,主要有:(1)因取得时效取得物权;(2)因公用征收或没收而取得物权;(3)因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取得所有权;(4)因附合\混合或加工取得物权;(5)因继承取得物权;(6)因法律的规定而取得物权;(7)孳息的所有权取得。善意取得物权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必须满足下列条件:(一)处分财产的出让人必须是财产部分共有人而非无所有权人。(二)财产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必须是善意且无过失的,即受让人在取得财产时不知道并且也无理由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三)财产受让人必须是有偿取得财产的,即向出让人支付了与财产相当的对价。受让人因继承、接受赠送取得财产,不适用善意取得。另如果受让人以过于低廉的价格取得财产的,则推定受让人在取得该财产时是应当知道出卖人是无权处分人,因此其恶意取得的财产不受法律保护。(四)共有财产既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其中不动产主要是指共有房屋。如果第三人取得财产时构成善意取得的,其即时取得的财产所有权受到法律...查看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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