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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
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是指抵押权人就抵押物在其担保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的效力及对其财产的限制和影响力。它包括抵押权范围的效力、抵押物的效力、优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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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设定的宗旨就在于担保债权的实现,因此而具有从属性和附随性。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债权的成立为前提;抵押权的处分,原则上以债权的处分为前提。抵押权和主债权不能分离。抵押权可以随主债权的转让而一同转让,也可以附随债权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而一同作为担保,这就是抵押权移转上的从属性。那么也就是说,抵押权不得与所担保的主债权分离而予以单独让与,也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成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动产抵押权可否适用善意取得,仍有待讨论有争议。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登记名义人)在没有处分权的情况下在他人的不动产上设立抵押权的行为。 3、债权人在抵押权设立时系出于善意。善意的判断时间应为抵押权设立之时。 4、已进行抵押权设立登记。如果抵押权未经登记,真正权利人仍能追及物之所在,否定抵押权设立的效力,而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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