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法规
相关问答
动产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动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价金优先...
1、不动产登记簿存在权属登记错误。就抵押权设立而言,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并非真正所有权人。 2、无权处分人设立抵押权的行为。这是指行为人(...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物权法》第106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抵押权人取得该抵押权时出于善意。所谓“善意”是指抵押权人在取得抵押权时不知登记瑕疵的存在,不知晓抵押人实际上不是真实的权利人,其处分不动产的行为是无权处分,并且抵押权人对不知晓这一事实没有过失。因此当抵押权人在交易中尽到了正常人的谨慎注意义务后,仍没有发现登记瑕疵的存在,则认定其为善意。若抵押权人在存在异议登记的情况下或者明知登记权利人和实际权利人不一致时,仍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则推定为恶意或者重大过失。此时排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在诉讼中,根据不动产登记公信力原则的善意推定,抵押权人因信赖登记的效力而取得抵押权就被推定为善意,除非有明显证据表明取得人为恶意。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举证责任应由对善意取得持异议的人承担举证责任。
1、善意取得又称为即时取得,无权处分人将其财物(动产或者不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如受让人在取得该财物时系出于善意(+合理对价+公示),则受让人取得该物的所有权,原权利人丧失所有权。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出让人无权处分;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的。 2、善意取得,是第三人不知并不应知转让人是非法转让,一般是误信其为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例如,错误地认为动产的承租人、借用人、受寄人、运送人是所有人或其他有处分权的人,并且依转让物当时的环境,他也不应知道占有人系非法转让,如果是对让与人的行为能力、代理权的范围、意思表示的瑕疵发生误解,不受善意取得的保护。
构成要件为: (一)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 动产抵押权善意取得的一个关键要件是办理了抵押登记,这也是抵押权人善意的表征之一。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99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809人已浏览
320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