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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看来,我国法律对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我国法律严格禁止销售和购买赃物,即使买受人购买赃物时出于善意也不能取得对该物的所有权。所以,如果...
不属于善意取得,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赃款赃物的性质,只能够由国家授权的特定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作出的生效裁决来确定,这是认定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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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目前法律上没有规定 学者在理论上有分歧 有部分学者认为盗赃物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即原权利人有权在法定期限内回复其物,但善意第三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物的,原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有学者认为盗赃物不应适用善意取得因为盗赃物不仅涉及私人问题,还涉及公共秩序,即公安机关追查赃物和举证。
1、关于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各国立法规定基本相似,即盗赃物原则上不应适用善意取得。 2、我国《民法典》对盗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虽然未予以明确规定,但1958年7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中提到: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应认为已取得所有权。不知情的买主买得的赃物,如果不是从市场、商店等合法买得的,不能取得所有权。其所受损失,可以斟酌具体情况由失主和不知情的买主分担。通过该复函可知,对于盗赃物我国已承认可有条件地适用善意取得。
判断是否使用善意取得,主要看 1、是否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2、是否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3、是否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若以上条件皆符合,是可以善意取得“赃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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