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原则上不一致的,以集体合同为准。但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高于集体合同约定的,以劳动合同为准。《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集体合同中的劳动报酬标准和劳动条件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的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劳动法》第三十五条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及其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补充效力,即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劳动合同的补充。集体合同的某些内容不属于单一劳动合同。这些内容对工人和企业也有约束力,即按照集体合同的规定执行。不可克减效力,即集体合同中规定的标准是集体合同效力范围内劳动者利益的最低标准。劳动合同中关于劳动者利益的规定可以高于但不低于这些标准。如果低于这一标准,将被集体合同的规定所取代。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的,认定为无效;如果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发生变更,劳动合同中相关内容的标准也应变更,使其不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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