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各类行政诉讼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材料,答辩状须经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公安机关负责人及其他参加人员应当积极做好应诉准备,在出庭前熟悉案情;要准时参加庭审,遵守法庭纪律,维护法庭秩序,正确运用法言法语发表意见。公安机关对在行政应诉中发现的行政执法问题,要认真分析,及时整改,不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公安机关应自觉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调解书、行政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裁判自动履行率如何提高
一是释明保全制度,强化权利保障。
在受理案件前和立案阶段,法院应主动向当事人释明保全制度的法律规定及必要性,引导当事人积极查找义务人的财产或者提供行为保全的线索并申请法院进行保全,降低届时履行不能的风险。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法院也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打消义务人逃避履行的侥幸心理,为生效裁判文书能够自动履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二是推行全程调解工作方法,强化矛盾化解。
即在开庭前、庭审过程中、庭审后、裁判文书送达、执行程序中对于有调解可能的案件决不放弃或停止调解工作,绝不草草结案了事。有的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无法达成调解意见,但判决后迫于压力又希望法庭主持调解,对于这些案件,办案法官要耐心地做各方当事人的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对于涉案金额较小的纠纷,尽可能说服或督促当事人当庭履约,或者在调解意见达成后短时间履约。对于没有当庭履约的当事人,办案人员应主动联系沟通,或施加压力督促其按时履约。对定期或分期履行的案件,引导当事人达成增加违约经济成本的惩罚性条款,或者责令义务人提供履约担保,促使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判决送达后及时沟通当事人,及时了解其思想动态,确保当事人履约。有的当事人碍于面子,不肯直接向对方支付现金的,法院则承担支付中介的义务,转交涉案物品或现金。这样一来减少了当事人以同意调解作为“缓兵之计”的现象,保证前期调解工作成果。
三是宣传法律后果,强化风险提示。
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审判人员要进行释明工作,告知义务人履行期限的截止日、具体的履行内容,重点强调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以及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所面临的问题,形成威慑力,让义务人知晓风险并且积极自动履行。
在司法工作、普法宣传活动中,每名干警要以实际行动突出对公正司法、法律权威的宣传引导,让更多的人民群众了解并接受法律思维框架,以更信任、更崇尚的态度对待法律,增强其自动履行的心理导向。
四是进行履行提示,强化督促机制。
在案件审理完毕后,履行期限届满前,承办法官要对案件履行情况及时进行追踪,在履行期限届满前主动通过电话沟通、上门回访等方式,对未履行义务人予以提醒,督促其及时履行,并提示其不履行生效裁判的法律后果和法律风险,形成督促其自动履行的“定时器”。
《行政诉讼法》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起诉权利,对应当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干预、阻碍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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