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的退房前提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倘若开发商未能如期履行交房义务,且该行为已构成实质性违约,换言之,即若其逾期交房的时间已达到了双方在合约中约定的退房期限;
其次,当开发商所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存在缺失或者不齐全的情况时,可能会直接导致买卖合同的法律效力受到质疑;
再者,如果开发商未经买家授权进行擅自更改房屋设计的行为,也将被视为违反了合同约定;
此外,如果实际测量的房屋面积与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之间的差异绝对值超过了3%;
最后,如果开发商所交付的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房屋质量问题已经严重到对房屋的正常使用产生了重大影响。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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