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近两年来惠农政策的不断出台,给农村和农民的优惠政策和补贴越来越多。在这种情况下,某村村民认为原合同对自己的利益严重不公平。签订合同时约定的转包费与目前的价格水平和粮价相差甚远,他们要求将耕地单独转包或增加转包成本。但是,他们的要求没有得到王某等15名农民的同意。因此,自2009年以来,双方经常发生摩擦。由于纠纷不断,2013年,王某等15名村民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村组继续履行合同或赔偿损失。法庭上,某村村民小组认为,即使赔偿,也只赔偿王某等15户农民的财产搬迁费,而不是15户的搬迁费。为避免纠纷进一步扩大,法院多次组织双方当事人,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原告和被告最终同意终止合同,但双方未能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因此,法院委托物价部门对原告涉案财产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终审判决。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村民小组和王某等15户农民,因为分包费的问题,闹了不少。根本原因是,由于我国惠农政策的不断加大,许多以前被转包的村民感到遗憾。但是,合同既然已经签订,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保证合同的正确履行。在合同履行期间,该村村民小组要求解除合同或增加协商好的分包费,明显违反合同,属于违约,最终导致合同解除。要对正确履行合同的另一方,即王某等15户农民进行赔偿。解决双方纠纷的方法有很多,可以协商,也可以诉讼。是这样吗?一旦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必须通过判决解决争议吗?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机构申请仲裁时,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应当以调解为主,必要时可以委托人民调解组织调解。本案所涉及的纠纷,实质上是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纠纷的处理方式。具体到本案,原告王某与其他15名村民及被告村民小组之间的纠纷属于用人单位非法收回土地的类型。当王某等人发现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纠纷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作出裁定是对的。同时,由于涉案人员多,纠纷数额大,如果处理不当,将导致更大的矛盾。人民法院在办案时注重调解也是很有道理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一条:“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等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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