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假是从产假开始算吗?
时间:2023-06-25 15:00:49 54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哺乳假是从产假期满后开始算。哺乳假是指在女方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1小时的哺乳时间,其视作工作时间。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还应为哺乳期的女职工建立相应的卫生室、休息室等设施。

一、劳动法对哺乳期的规定

关于女员工的哺乳期有以下规定:女职工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劳动者在哺乳期工作的,单位不得安排加班和上夜班,且劳动者每天有一个小时的哺乳时间。一般情况下哺乳期为一年,至婴儿满一周岁时止。

二、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是怎样的

哺乳期上班时间规定具体如下: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而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九条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第十条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三、哺乳假假期时长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1、哺乳时间:对抚育未满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应给予两次哺乳时间(包括人工喂养),每次哺乳时间单胎为30分钟。也可将两次哺乳时间合并使用。双生以上者的哺乳时间,按单胎哺乳时间相应成倍增加。哺乳时间及途中往返时间应扣除劳动定额,工资照发。

2、婴儿满周岁后,确诊为体弱儿,可适当延长哺乳期,但最多不超过六个月。

3、确诊患有更年期综合症的女职工,症状较重,每月可给予公假休息1-2天。

4、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国家教委教人[1992]8号)。

5、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女职工,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不能以怀孕、生育、哺乳为由,解除其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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