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3)、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
(6)、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的财产有: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
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
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一、借款合同应该以什么作为还款担保物
1、借款合同可供担保的财物比较多,如抵押担保的,可以提供房屋、土地使用权不动产,如果质押的,可以提供动产和财产权利。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
【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四百二十五条
【动产质权的定义】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四)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五)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六)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应收账款;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财产权利。
全文1.1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