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押和抵押的根本区别在于是否转移担保财产的占有。抵押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管形态,仍由抵押人负责抵押物的保管;质押改变了质押物的占管形态,由质权人负责对质押物进行保管。留置是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留置权和质权有什么不同
质权和留置权在成立条件,客体等方面都有所不同。
(一)质权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设立。
(二)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
(三)质权标的有动产和财产权利。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四)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行使。留置权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以实现。
(五)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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