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部分是指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物内的非住宅部分和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需遵守法律规定。
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通常包括建筑物内的非住宅部分,如走廊、楼梯、过道、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以及建筑区划内由业主共同使用的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但需遵守法律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业 主 共 有 部 分 权 益 转 移 规 定 有 哪 些 ?
根据《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的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也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绿地或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这些共有部分的用途。
共有部分是指建筑区划内除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包括非住宅部分和公用设施等。业主对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但在转让建筑物内住宅或经营性用房时,其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也应一并转让。根据法律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和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城镇公共道路和绿地除外。其他公共场所和公用设施也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不得随意处分或改变这些共有部分的用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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