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时间:2024-07-12 11:13:59 495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业主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1.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如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这些共有部分,除非属于城镇公共道路、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否则均属于业主共有。

3.业主在行使共有部分共有权时,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二、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区别

业主的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相比,具有显著的区别。

1.从主体上看,业主共有权的身份具有复合性,业主既是专有权人,也是共有权人,同时还是管理团体成员。而一般共有权人的身份则是单一的,仅作为共有权人存在。

2.从客体上看,业主共有权的客体范围较广,包括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部分。而一般共有权的客体通常只限于一项财产。

3.从内容、种类、权利变动、标的物分割等方面来看,业主共有权与一般共有权也存在明显的不同。

(1)业主共有权的权利义务较为广泛,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如法定共有权和约定共有权等。而一般共有权的权利义务则相对简单。

(2)业主共有权的设定、移转、消灭隶属于专有权的设定、移转和消灭,共有权人无处分权。而一般共有权的设定、移转、消灭则依共有权人独立的行为为之,不存在主从关系问题。

4.业主共有权的出让必须伴随专有所有权的出让而出让,其他业主一般无优先购买权。而一般共有权的出让,其他共有权人有优先购买权。

三、业主共有权的特点

业主共有权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1.业主共有权是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产生的,与专有权紧密相连。业主在享有专有权的同时,也享有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

2.业主共有权的客体范围广泛,包括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等。这些共有部分都是业主共同享有和管理的。

3.业主共有权的内容较为丰富,包括全体业主对建筑物整体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对建筑物某一部分所共同享有的权利义务等。

4.业主共有权还具有从属性、不可分割性等特点。业主共有权从属于专有权,不能脱离专有权而单独存在。同时,业主共有权的标的物不得请求分割,以维护区分所有权法律关系的稳定。

总之,业主共有权是业主基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而享有的对共有部分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它具有复合性、广泛性、丰富性等特点,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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