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业主共有部分有以下方面: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律师补充:
业主共有部分纠纷怎么处理
1.协商。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解决。即业主可以与物业管理公司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以及业主公约和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自愿平等地进行磋商,进而解决管理纠纷。
2.调解。由第三人调解。这是指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可以将纠纷提交给第三人,由第三人来主持双方进行协商,促成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达成调解协议。—般调解可分为民间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种。
3.仲裁。提交仲裁机关仲裁。这是指双方发生纠纷后,依照物业管理公司中的仲裁条款或者纠纷发生后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请有管理权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
4.起诉。提起诉讼。业主可以将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以解决纠纷。
【法律法规】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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