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的权利:
1、共有。业主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的权利,即每个业主在法律对所有权未作特殊规定的情形下,对专有部分以外的走廊、楼梯、过道、
电梯、外墙面、水箱、水电气管线等共有部分,对物业管理用房、绿地、道路、公用设施以及其他公共场所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处分的权利。
2、共同管理。对共用部位与公用设备设施的使用、收益、维护等事项行使管理的权利,同时对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负有相应的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3、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物业服务企业要接受业主的监督。
业主对于共有物权要承担的义务有:
1、业主要承担共有物权产生的费用,这是业主对共有部分承担义务中最为关键的要求,业主不能拒绝缴纳合理的物业服务费用,当建筑物需要维修时,当共有部分需要修缮时,业主不能拒绝其应当承担的部分费用。
2、业主必须要服从业主大会与业主委员会就共有部分所做出的决定。
3、业主在行使、利用共有部分时,要遵守相关规定。
律师补充:
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1、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2、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3、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4、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5、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6、筹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7、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8、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9、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法律法规】
《民法典》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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