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业主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的规定
很多小区会在业主的共有部分设置广告,这些广告收人,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应该属于业主共有。再如,占有业主共有的小区空间、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的车位、用房,出租后的租金收入,在扣除合理的成本之后,也应该属于业主共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4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其他行为人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属于前款所称擅自进行经营性活动的情形,权利人请求行为人将扣除合理成本之后的收入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或者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用途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对“共有部分产生收入的归属”进一步细化了利益分配和操作流程,将共有部分的收入归属以及合理成本的扣除进行了明确。也就是说,如果物业公司进行了共有部分的经营,物业公司只能取得合理成本,其他的收益都是归业主所有。此外,《物业管理条例》第54条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入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二、哪些属于业主共有部分
(1)建筑区划内的道路,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
(2)建筑区划内的绿地,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
(3)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
(4)物业服务用房;
(5)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
(6)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7)其他不属于业主专有部分,也不属于市政公用部分或者其他权利人所有的场所及设施等。
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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