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规定,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2、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3、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4、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联合体牵头人的责任
联合体各方必须指定牵头人,授权其代表所有联合体成员负责投标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协调工作;投标保证金可由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但都对联合体各成员具有约束力。联合体中标时,只由联合体全体授权的牵头人签字盖章是不对的。必须联合体全体成员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一条,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组织调查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涉嫌非法集资的场所进行调查取证;
(二)询问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有关事项作出说明;
(三)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电子数据等,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毁损的文件、资料、电子设备等予以封存;
(四)经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依法查询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账户。
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调查,不得拒绝、阻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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