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年伊始,丰田、通用、日产等著名汽车厂商接连宣布召回问题汽车,加之稍前的三星冰箱、LG洗衣机等电器产品召回事件,一时间,缺陷产品召回及召回制度引发公众的高度关注。那么,丰田汽车召回的背后折射出我国的召回制度的哪些不足呢,笔者对此作一初探。
──产品召回的数字对比
据统计,2009年中国汽车保有量已达7619万辆,当年共召回汽车135万辆,相当于每100辆车中不足2辆被召回,而美国每100辆汽车中约10辆被召回。
2009年中国汽车召回共涉及33个企业,除丰田、长安福特马等品牌汽车多次召回外,吉利、华晨金杯、雷诺卡车3个汽车制造商实现了召回零突破。自主品牌吉利迈出了召回第一步。
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2009年7、8月份国外产品召回情况简要分析》,
1、美国产品召回情况:美国7、8月份共召回产品83次,召回产品数量达18,046,915件。其中中国产品召回49次,约占59.04%。美国产品召回16次,约占19.28%;
2、欧盟产品召回情况:欧盟7、8月份一共召回产品332次,其中中国产品共召回191次,约占本季度召回总次数的57.53%,德国共召回18次,约占5.42%,意大利共召回14次,约占4.22%。
3、加拿大产品召回情况:加拿大7、8月份共召回50次,共召回产品1576397件。其中以中国产品的召回为主,中国(不含香港和台湾)产品共召回34次,占本季度召回次数的68%;共召回产品1,359,360件,占本季度召回产品数量的86.23%。
综上,中国缺陷产品形势严峻,但我国召回产品的比例非常低,除汽车之外的绝大部分产品(如家用电器)未有召回先例。
──产品召回的疑惑
疑惑一:为什么中国出口的产品在国外多次实施召回,在国内却安然无恙?是内外销售的产品质量存在差异还是瞒而不召?
疑惑二:为什么产品召回的多是外国品牌?是国外产品的质量水平低还是外国厂商重视消费者安全?
疑惑三:为什么国外的召回比例非常高?是国外的产品质量差还是安全标准高?
疑惑四:为什么国外市场中的厂商有缺陷必召?是国外的厂家商业操守高还是惧于执法的严厉?
疑惑五:为什么实施产品召回的厂家易成为众矢之的,不实施召回或隐瞒召回的厂家却悠然自得,是应对召回者苛求还是应对隐瞒不召者深究?
上述问题值得立法者认真调研,也应引起全社会的重点关注。
──立法现状的不足
自2004年始,国家先后出台《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儿童玩具召回管理规定》、《食品召回管理规定》、《药品召回管理办法》后,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方面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这些规定的位阶仅停留在部门规章的层面上,规定的最高行政处罚数额仅为3万元,但至少也是国家行政部门行政执法的法定依据,而其他绝大多数产品如电器产品召回,就没有可操作层面的法律依据。企业向国家检监总局提交召回计划书的期限,国家质检部门作出答复的期限、程序以及相关部门的法律责任等一系列问题只是参照一些惯例而为之。
另外,我们必须看到,已有的召回规定中对于发现汽车存在缺陷,隐瞒不报也不召回的情况没有相应的处罚规定。根据《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主管部门只是要求制造商按照指令召回程序的规定进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而本规定并没有对应的罚则。所以,主管部门想对违反者作出处罚也缺乏法律依据。
《刑法》作为最严厉的制裁措施,是规范公民行为的最后一道震慑防线。但我国《刑法》也未对发现缺陷产品隐而不报的情况规定相应罪名。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就不能就此追击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国外召回制度的借鉴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召回制度的国家。政府从维护整个社会和公众的利益出发,将汽车产品的设计与制造纳入社会管理的法律体系中,对汽车产品的设计和制造专门立法,授权汽车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的主管部门制定汽车技术法规,并按照汽车技术法规对汽车产品实施法制化的管理制度,实现政府对汽车产品在安全、环保、防盗和节能方面的有效控制。
1966年9月,美国颁布实施《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授权美国运输部对各种车辆以及这些车辆的装备和部件制定并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任何车辆或装备部件不符合该标准,不得生产,不得销售或引入美国州际商业系统,不得进口。根据《国家交通及机动车安全法》的规定,对违反此法要求的制造商或个人,美国地区法院最高可以处以1500万美元罚款的民事处罚,对造成人员死亡或严重身体伤害的机动车或装备安全缺陷隐瞒不报,或制造虚假报告的制造商将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刑事处罚为15年有期徒刑。
由美国运输部国家公路交通安全管理局具体负责制定、实施联邦机动车安全标准,以及保证安全标准的制修订工作和有效的实施的管理性技术标准都被收录在联邦法规集中,门类齐全,内容详尽。自《国家效能和机动车安全法》实施以来,该国已经实施了9000多项汽车召回,涉及几百万辆的机动车和车辆零部件。随后,美国在多项产品安全和公共健康的立法中都引入了缺陷产品召回制度,使其应用到可能对公众造成伤害的主要产品领域。
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如日本、韩国、德国、法国、澳大利亚等,都制定了专门的法律规定产品召回制度。既包括针对所有产品的一般法,也包括针对特定产品的特殊法。还有一些国家针对不同的缺陷产品,颁布专门的法律、法规赋予某一特定政府部门制定和实行各种具体规定和办法并据以进行管理。例如,政府部门进行缺陷产品召回管理的职能、程序,以及缺陷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修理商等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及有关附随义务,都由相应法律、法规加以明确规定。
──期盼《缺陷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出台
缺陷产品致害事件,对于产品声誉损伤是显而易见的,很多厂家宁可给受伤的消费者高额赔偿(或称封口费)也不愿意将缺陷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的监督,更不愿花巨资召回缺陷产品。于是,暴露出来的产品缺陷又被掩盖了。缺陷产品不召回,更多的消费者仍然遭受着潜在的危险。所以说,缺陷产品召回不仅仅要靠厂商自我约束,更需要全体消费者、政府的共同监督。
令人欣喜的是,国家非常重视缺陷产品召回及消费者安全保障的问题,成立专门机构国家质检总局缺陷管理中心,并成立全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以促进我国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与国际接轨,建立健全产品缺陷与安全管理标准体系,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提高我国产品安全水平和国外市场竞争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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