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除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的情形外,劳动者拒签劳动合同情形对于很多用人单位来说都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由于劳动者拒签合同,往往会使用人单位处在非常尴尬的地位:如立即终止劳动关系,那么招聘该员工的时间、经济、人力成本就白白浪费了;不终止劳动关系,又存在要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而且对于劳动者拒签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还存在举证困难的问题。
2006年11月28日,高某经应聘到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做热处理工作,当时约定月工资600元,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也并未给高某缴纳社会保险。经过三年多,2009年4月5日该厂通知高某签订劳动合同,但高某因种种原因拒绝签订,于是单位经研究决定于2009年4月14日解除了与高某的劳动关系。后双方发生争议诉至法院,高某要求单位支付原告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加班费及各项经济补偿,2009年2月—3月足额劳动报酬,补缴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共计3万余元。
据了解,因劳动者个人的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签署的,将产生如下法律后果:(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支付两倍的工资及经济补偿。
法院认为:原告高某到被告单位工作后,经被告要求后,未与被告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其责任在于自身,所以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未签订合同的两倍工资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因原告未能提供其加班的具体日期等证据,故对其要求给付加班费的请求也不予支持。由于原告拒绝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导致被告无法为其缴纳相关的社会保险,故对原告要求补缴社会保险的请求,法院不予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规定,判决被告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拖欠工资700余元(2009年1月-2009年4月);被告锦州市某热处理专业厂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0日内,给付原告高某经济补偿金2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专家建议,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在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尽快安排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发现有可能拒签合同情形的劳动者,在满一个月前应立即书面通知终止与其之间的劳动关系。如果已经满一个月的,也要立即书面通知终止劳动关系,但此时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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