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8年7月29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预售人和预购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预售商品房,是指依法成立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依法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在竣工验收前出售,由预购人按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预售人按合同约定交付商品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预售人,是指预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
本条例所称预购人,是指购买预售的商品房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开发的商品房的预售行为及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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