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包括病历、化验单、检查结果、手术组织、尸体等。根据刑诉法,证据可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意见等。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特征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复制、转述,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包括门诊及住院病历、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死者尸体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在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其中,书证主要是病历,视听资料主要是录音录像,证人证言主要是病友的证言,鉴定意见主要是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过错存在与否及因果关系、参与度、伤残程度等方面的专业意见。传来证据的特征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的证据。证据的特征包括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经过复制、转述、不是法律规定的司法公务人员依职权所做的勘验报告和工作记录等职务证据、书证、视听资料、物证。
医疗事故罪认定的证据多种多样,包括病历、化验单、检查结果、手术切除组织、死者尸体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可以是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等。医疗纠纷中常用的证据有病历、录音录像、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这些证据虽然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但经过复制、转述后成为间接来源。证据的特征包括书证、视听资料、物证等。通过这些证据,我们可以更好地认定医疗事故罪的存在与否,以及相关责任的划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九条 严禁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或者抢夺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处理医疗事故,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章 医疗事故的预防与处置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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