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4条规定,工资总额由六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另据第7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关于奖金的范围: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由此可见,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属于奖金中的“其他奖金”。
我国现有的《劳动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中没有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发放与否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都由公司自行决定,法律并不强制公司必须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的具体金额。
一、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应当如何分配?
年终奖的举证责任,涉及到年终奖的规定、约定、发放惯例、发放标准、发放条件等举证问题。
依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规则,根据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年奖奖证据的特征,结合双方的举证能力,根据优势证据原则,关于年终奖的举证责任分配,应当遵循或综合考虑如下规则:
1、在用人单位不予认可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约定的情况下,劳动者应举证举证双方存在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定,或者用人单位关于年终奖发放的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证据,具体比如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存在年终奖发放的规定,用人单位最近一两年在向劳动者发放年终奖等的证据;
2、劳动者已举证证明存在年终奖的约定、规定、单方承诺或发放惯例等,或者用人单位对年终奖发放约定不持异议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就年终奖发放的约定、规章制度、规范性通知、年终奖发放标准及条件、劳动者应得年终奖金额以及计算依据等进行举证;
3、如劳动者已举证同岗位或者相近岗位其他劳动者已经获得年终奖,用人单位应当就不予发放劳动者年终奖的正当理由或者约定进行进一步举证;
4、用人单位应当就是否已经发放年终奖进行举证;
5、双方对发放的某笔款项存在法律性质争议时,劳动者对于款项法律性质是否属于年终奖负有举证责任。
二、法律规定的工资内容
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89年9月30日国务院批准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令第1号发布)的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计时工资是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包括地区生活费补贴)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包括:对已做工作按计时工资标准支付的工资;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单位支付给职工的基础工资和职务(岗位)工资;新参加工作职工的见习工资(学徒的生活费);运动员体育津贴。
计件工资是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包括:实行超额累进计件、直接无限计件、限额计件、超定额计件等工资制,按劳动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的定额和计件单价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工会任务包干方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
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生产奖;节约奖;劳动竞赛奖;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其他奖金。
津贴和补贴是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以及为了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影响支付给职工的物价补贴。
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及其他津贴。
物价补贴包括: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包括: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按计时工资标准或计时工资标准的一定比例支付的工资;附加工资、保留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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