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们的了解,保证合同既可是作为一份独立的书面协议来进行签订,也可以在主债权债务合同中包含为保障债权方权益而设定的保证条款。
令人欣慰的是,尽管该条款并未明确要求保证合同须经保证人亲笔签署后方能生效,但其重点强调了保证合同亦可采用书面契约的形式,只要债权人在清楚明白的情况下予以接受,且无任何异议地表示认可,那么保证合同即可依法确认生效。
因此,倘若有第三人自愿地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承诺提供相应的保证,且债权人在充分理解的前提下予以接纳,即便担保人未能亲笔签名,此保障合同依然可以有效成立。
然而,这里需要特别提醒大家的是,虽然在上述情形下担保人无需通过签字便需承担起保证责任,但这并不代表担保人在此种情况下将完全免除责任。
实际上,判别担保人是否应负保证之责仍需结合实际情况及其他相关的法律规定严格分析审定。
若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主债权债务合同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即担保人只有经过签字后才能认定其完全承担起保证责任,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未签字将会直接影响到保证责任的真实性与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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