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证明客观事实的根据主要由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和勘验笔录等组成。
当涉及到借贷关系时,如借款人提供了担保人,那么这便可视为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据,这种情况可能被归类为书证或者证人证言。
同时,担保人也具备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的资格,其能够在法律程序中直接证实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及双方对于担保协议的具体约定内容。
因此,借钱时有担保人的确有助于作为认定相关事实的有力依据,然而要想使其发挥效力,仍需经过法庭严格的审查核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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