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合同既可独立签订成书面合约,亦能归入主债权债务合同内的保证条款范畴。
换言之,若借贷双方借由文字形式赋予借款担保的效力,则借贷方与担保方之间的担保协议即告达成;
反之,倘若第三方仅凭其个人意愿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而债权人在接受这一保证的同时并未提出任何疑议,那么该保证合同同样具备法律效力。
因此,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借贷行为中确实存在着担保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
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