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实施前后补偿金区别
时间:2023-04-13 20:10:31 104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2008年1月1日前,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主要是依据原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有关规定。实务中,在涉及分段计算时,就新旧法之间的主要区别,主要有以下几点:

1、《劳动合同法》新增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在以下《劳动合同法》新增加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自2008年1月1日起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不予计算:

(1)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②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③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趁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④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职责、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⑤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⑥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对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封顶;《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对于高收入劳动者经济补偿支付标准则不设上限,根据其实际工资确定。

3、对于支付年限的计算

《劳动合同法》对于支付年限的规定上,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均按1年计算。

4、对于支付年限的封顶

《劳动合同法》仅针对高收入人群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做了“最高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除此之外,任何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均不限制支付年限。《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则规定下述两种情形下,经济补偿金的支付年限受"最多不超过12年“的封顶限制:

(1)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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