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违章作业造成人身伤害的,一般是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但故意伤害的或者醉酒造成的等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一、常见的违章作业行为
1、忽视安全,忽视警告,操作错误。如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时未给信号。
2、人为造成安全装置实效。包括拆除安全装置,让安全装置失效,人为调整让安全装置失去作用。
3、用手代替工具操作。包括用手代替手动工具,用手清除切屑;不用夹具固定,而用手直接拿工件进行机械加工。
4、物体存放不当。包括工具、材料、垫腿、石膏板不合格品不按类别、不按规定的位置、场所存放。
5、冒险进入危险场所。包括未经安全管理人员允许就进入警示危险信号及标志牌指示的危险区域。
6、攀、坐不安全位置。如攀、坐在平台护栏、机动车上、吊车吊钩等高处及可移动部位等。
7、在起吊物、危险悬挂物下作业、停留、休息,上下立体交叉作业时无安全设施和安全措施。
8、在机器运转时,进行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工作。
9、工作中,作业人员有干扰和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如酒后作业,带病作业,疲劳作业,带情绪作业等。
10、在必须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和作业或场所中,忽视其使用或未能正确使用。如未戴目镜或面罩,未戴防护手套,未穿绝缘鞋,未戴安全帽,未戴呼吸护具,未佩带安全带。
11、不安全装束。如在有外露旋转部件的设备旁作业,长头发不戴工作帽,操纵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二、如何进行工伤认定申请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省、部属各类企业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向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在省、部属各类企业职工直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其它企业职工直接向用人单位住所地区、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场或者15个工作日以内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均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全文1.4千字,阅读预计需要5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