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是某保险公司的事故勘查员。今年初的一天,由于天气条件恶劣,公司要求全体勘查员在家昼夜待命。
早晨7时许,为保证勘查车处于良好状态,王某一大早下楼对勘查车玻璃和车顶上的冰雪进行清理,却一不小心摔倒在地受伤,住院治疗20多天。王某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公司却说他不是在上班时间和工作地点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
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王某应当认定为工伤。该条例第14条规定了应当认定为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其中包括: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伤认定的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和工作原因这三个关键要素。对这三个关键要素应当作广义的理解,即必须予以适当延伸或扩大解释。
工作时间,应当包括上下班途中时间、加班时间、临时接受任务时间、因工出差期间、非法延长的工作时间等。工作场所,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围墙内所有场所、指派外出工作场所及路途上、上下班途上等。工作原因,应当包括履行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与工作有关的前后准备工作或收尾工作以及在工作过程中临时解决合理必需的生理需要(如吃饭、上厕所)等。
本案中,王某从事的工作具有特殊性,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的认定都应当予以必要的延伸。王某处于工作待命期间,从事处理车上冰雪这种预备性的工作,不可能限定在单位内的场所来完成。
因此,王某具备工伤认定的三个关键要素,应当认定为工伤。保险公司若不认同,王某可以依法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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