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单位辞退、开除、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愿辞职引起的争议
(2)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等规定引起的争议,培训与劳动保护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与劳动争议案件结果密切相关的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第三人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一方为原告,另一方为被告
(3)原告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4.申请劳动仲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请愿书。原告应如实、准确地填写上诉书一式三份,其中两份由原告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仲裁委员会,一份由原告保管。原告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告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证明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有关材料,如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或协议)、解除或终止合同通知书、工资单(条)、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
(4)原告申请劳动仲裁时,仲裁委员会根据立案审查的需要,要求原告提交能够证明被告身份的有关材料的,原告应当提交。被告为用人单位的,应当提交工商登记证明(包括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地、经营场所等);被告是劳动者的,应当提交其户籍所在地、现居住地、联系电话等,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七日内,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收到仲裁委员会的受理通知书,并办理受理手续。仲裁委员会决定不予受理的案件,应当向原告送达不予受理通知书。
(6)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在办理受理或者答辩手续时,应当预交仲裁费。案件结束后,仲裁费按照当事人处理案件应当支付的仲裁费的实际数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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